证券市场开放与我国QFII制度的法律问题/郁雷(7)
(2)投资额度
投资额度包括总投资额度和个别投资额度,QFII制度一般对于外国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有一个逐步放松的过程。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的总投资额度由最初的25亿美元上限到1995年取消额度限制;个别投资额度由最初的5000万美元上限至2000年11月达到20亿美元。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对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管理的要求为: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的投资额度不得低于等值5000万美元的人民币,不得高于等值8亿美元的人民币;但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资本市场和国际收支情况,可以调整单个合格投资者上述申请投资额度的上下限。
3、投资对象与交易框架。
(1)投资对象
非上市证券或非流通股不在QFII的投资范围之内。货币市场对一国经济影响较为直接,为稳健起见,货币市场工具亦不宜列在投资范围之内。证券市场投资中,QFII对普通企业债券、国库券、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投资不会引起股权控制问题,可不受限制;可转换债券与股票市场是QFII最主要的投资对象,但应受到限制。我国台湾地区最初规定汇入的资金必须全部投资于股票,1992年允许将汇入资金的10%投资于90天以内的货币市场,1995将这一比例提高至30%,1998年允许投资于避险性期货市场,2000年可转换债券和金融债券市场对QFII开放。根据《暂行办法》第18条的规定的,外国合格投资者可以投资于以下人民币金融工具:(1)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外的股票;(2)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3)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4)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2)交易框架
图1中①~⑧是外国合格投资者(QFII)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交易框架,现解释如下:
①QFII将买卖证券的指令通知代理人;
②代理人向证券公司发出买卖证券的指令;
③买入证券时,证券公司需要核对QFII在托管银行的资金帐户,防止透支;卖出证券时,证券公司需要检查QFII在本公司的证券帐户,防止卖空;
④指令通过证券公司席位传至交易所;
⑤如果成交,则成交回报到达证券公司;
⑥成交回报通过证券公司到达代理人和托管银行;
⑦清算指令通过交易所到达登记结算公司;
⑧登记结算公司与托管银行清算资金,与证券公司交割证券;
⑨托管银行根据成交回报和清算结果核对在证券公司的证券帐户,确保QFII证券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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