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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立法重构让户籍管理回归本质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考及立法建议/张跃(5)
由于法律的缺位,户籍管理事权不清,职责不明,导致各地政出多门,前后不一,不能有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比如,由于受到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很多地方政府对公民如实申报出生登记设置前置条件,有的县区党委政府甚至发文明确规定,出生人口申报户口登记必须经过计划生育部门审核批准,否则就追究相关派出所所长、民警的行政责任。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严重干扰户口管理工作让户籍管理远离了其本质要求,而且导致人口数据严重失真。
(三)坚持信息化引领的原则。信息化是现代信息技术与社会各领域及其各个层面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及结果,户籍立法必须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坚持科技信息化引领。户籍管理制度的任何改革和立法都必须立足于当前信息时代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国家统一规划和组织下,把户籍管理信息作为一种最基础最广泛的信息资源,全面及时获取、深入开发、广泛利用。通过立法行为赋予户籍登记机关相应权限,能够及时获取人力资源、税务、工商、医疗卫生、水电煤气、电信、住房交通等公共行业和部门采集的公民身份信息,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人口基本身份信息数据库和省市分级设立的基础人口信息数据库;基本信息数据库可以分层分级供社会各单位、部门和相关公民依法核查比对,基础数据库可以依法为各项社会管理提供较为详实的人数数据信息,为社会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强化对公民信息安全的保护,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获取、买卖和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确保信息安全。
(四)采取分类分步实施的原则。改革的核心不在于否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二元化称谓,是公民对于社会公共资源均公平享有,这些都既非公安机关可为也非短期内可以实现。在现阶段,人们讨论户籍制度改革时,全部都集中在对户籍迁移制度的改革,而实际上户籍管理制度除了迁移制度外,出生登记、死亡注销登记、亲属关系登记等设计公民基本上身份情况的登记有着十分重要意义。特别是当前社会环境下,户籍管理制度的主要功能已经由古代的征赋纳税到改革开放前的为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服务为主,逐步过渡到为公民服务为主上来 。具体地说,就是户籍管理的最主要目的和功能首先是证明公民身份,为其开展社会活动提供基础服务保障。因此,立法应当从完善各项户口登记入手,逐步建立完善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新型户口登记迁移制度是顺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必然举措。
(五)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户籍管理中央与地方事权,保证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对于户籍管理制度的权力,是一项中央事权还是地方事权目前尚需研究。理论上说,作为直接影响公民国籍身份的基本制度应当是国家事权。从几十年的实践看,理论上是中央事权,由公安部制定相关政策规定,但是实际上,户籍管理更多是作为一种地方事权。 例如,上世纪九十年代各地兴起的卖户口(收费农转非)之风,公安部虽然发文禁止,可实际上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再到如今,各地推行的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实行统一居民户口政策,以及北京、上海等地的户口迁移政策,一致都由当地政府决策实施,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几乎没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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