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立法重构让户籍管理回归本质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考及立法建议/张跃(7)
虽然从1995年开始,公安部出台了“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的”的规定,三令五申办理户口出生登记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可是情况正好相反,很少有地方规定办理出生登记时不附加计划生育证明条件的。例如,北京市公安局就曾明确规定,办理婴儿出生登记凭“《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等。严格的出生登记限制,造成大量出生小孩无法办理户口登记,严重干扰户口出生登记的准确性。
为解决和纠正这一问题,在公安部的强力推动下,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大规模运动式无户口人员专项清理工作。因此,户籍立法必须从规范出生登记入手,把好《出生医学证明》的核发关口,从证件印制、申领程序、签发人员的责任及档案保存等纳入法律规范之内,从源头上把好关,杜绝虚假证件、虚假信息的出现。同样,由于户籍存在了某些其他功能,特别是人员退休金、低保费发放都是依据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户籍登记信息,受利益的驱使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处罚,导致在一些地方死亡人员家属不主动注销户口,甚至故意隐瞒死亡信息冒领退休金等。特别是2017年10月1日期实施的《民法总则》对公民出生日期的认定原则,“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这样彻底改变了原来《民法通则》认定原则,如果不严格把好出生登记关口,对公民权利和社会管理必然带来深远影响。
(三)改革完善户口登记项目,严格规范各项户籍登记信息变更更正。改革完善完善户口登记项目,特别是增加父母身份情况、出生地、指纹乃至DNA等生物信息,通过立法行为从源头上彻底解决户籍管理中的问题不足,防患于未然,也避免出现《居民身份证法》立法中出现的关于指纹信息采集相关规范的反复和拖延,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首先,现行户籍登记项目不完善不科学。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员的行为和交往是广泛的,形成了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每个公民在这种关系中的定位,又会对其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比如,人与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它影响着人们的继承、监护等诸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更。在计划经济时代人的一切几乎都依附于一定的经济组织,这个组织不仅负责其衣食住行等需求,还负责证明其身份、亲属关系等等应当由政府部门承担的义务。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单位人”逐步变为“社会人”,过去由单位记载、证明的亲属关系,许多单位不再拥有,而现有户籍登记项目中不能够很好体现此项内容。如以“户”为单位的登记,很多父母子女、祖父母于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亲属关系无法确认,特别是当公民成年分离出该“户”以后,其亲属关系就完全体现不出来。而亲属关系是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存在现象需要证明,这就导致了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被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解决证明“我妈是我妈”之类的难题。再如,由于户籍管理对于人口死亡注销的相关规定粗放与失范,导致社会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有效性的信任危机。当公民手持身份证件去办理有关事项时,甚至被有关本要求出具“自己证明还活着”的所谓“制度性羞辱”的证明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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