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立法重构让户籍管理回归本质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考及立法建议/张跃(8)
虽然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开始实行了居民身份证制度,可是由于出生登记、迁移登记等户籍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居民身份证不仅存在这许多重错号问题,而且也没有相关登记内容,影响公民权益行使。所以,应当在公民出生时将其父母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信息记载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内,突出户籍管理本质属性,更好地服务公民服务社会管理。
其次,户籍管理各项登记变更缺乏明确的规范要求,特别是对于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等等直接关系公民身份基本情况的规范,基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难以把握。一方面,导致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意见很大,另一方面基层少数民警违法乱纪,擅自变更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比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最新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对此规定更为简单概括“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那么公民如何行使和实现这种权力,在公民行使权力的同时如何规避和减少权力的滥用对社会管理和公共秩序的影响?如果公民可以随意选择任意变更姓名,必然会导致社会管理秩序混乱,影响其他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多年来,公安部虽然有“正当理由”的规范,但对于哪些属于“正当理由”,各地都缺乏明确详细规定,基层公安机关难以把握,也很难说服公民。再如,对于更正出生日期应当依据什么样的材料,对于弄虚作假故意导致登记差错的是否允许更正等缺乏规定。多年来,被媒体热潮形成热点的山东“北雁依云”姓名权案、江西赵C案件、石家庄女官员疑造假身份争遗产事件、温州皮革大王诉称冒领身份证弟夺兄5000万股股权案、中国体操选手董方宵年龄造假被国际体联取消成绩,以及许多被冒名顶替升学案(事)件都充分暴漏了户籍管理的问题。
特别是在新的历史形势下,我国正在建立并实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这就离不开度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比如,司法机关的从业禁止和失信人管理,公安机关的驾驶证终身禁驾、金融系统征信体系建设等等,都会受到名姓名、出生日记变更的影响。因此,户籍立法应当对此进行较为详细的规范,严格限定变更的范围和程序,不仅有利于社会秩序管理,也节约大量的社会公共资源。
(四)建立全国人口信息大数据库,扩大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实现户籍数字化“一证化” 管理。一是建立全国人口数据库系统,将全国人口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信息全部纳入数据库,并分层设置权限,向社会相关部门开放核查,实现信息共享,减少或杜绝各类证明问题。二是逐步取消居住证、暂住证和户口簿,将相关内容整合全部载入居民身份证机读信息内容,同时增加指纹等人的不可复制生物信息,确保证件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最终实现户口身份“一证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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