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立法重构让户籍管理回归本质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考及立法建议/张跃(9)
关于暂住证的存废已经争论了多年,⑧,到目前被居住证制度所替代。虽然,形式上有了改变,有原来政府强制性申领暂住证,到目前在某些大城市申领居住证也必须符合许多条件,居住证也具有了一定的“含金量”。这种“含金量”的背后还是居住证说承载的购房、子女就学等基本民生权力功能,居住证又异化为另类“户口”。公民证明身份不仅需要户口簿、身份证、还需要居住证等,申领、使用不仅带来麻烦,而且严重浪费社会资源,增加社会管理成本。比如全国各地都要建设居住证管理系统,其系统软硬件、卡证本身及人力资源等投入应该是个天文数字。而实际上,只要改进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将相关信息载入其中,实行户籍“一证化”管理不仅必要而且完全可能。
(五)规范在国(边)外生活居住的中国公民户籍管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但是,由于国籍的获得与放弃没有具体载体,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已依赖于户籍的存在而体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与世界的交往频繁,人员往来日益增多,中国公民在国外工作生活的大量增加,外国(港澳台)居民在我国生活居住成为一种常见现象。依据现行的户籍管理规定,定居在国外就应当注销国内户籍,但是这部分人有经常往返中国与所定居国之间,在国内外均有很多事项和权益与其国籍户籍相关。对于这个特殊群体如果依照外国人管理不仅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与中国发展中的大国地位不相称;如果继续视为和其他国内居民一样,不仅不符合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会给社会管理带来混乱和影响。如何正确界定户籍与国籍、居民与公民的关系,就成为户籍立法应当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通过立法,将此类人群单独设定一类户籍性质进行管理,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并强化管理。
(六)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反户籍管理行为处罚,确保户籍管理的权威性。截止目前,户籍管理所依据的仍然《户口登记条例》、《居民身份证》及相关政策规定,已经严重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比如根据《户口登记条例》规定,违反户口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删除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相关处罚规定,《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处罚无法实施。工作实践中,对于出生不申报出生登记、死亡不申报注销以及核发内容不真实的《出生医学证明》,擅自更改出生日期等现象十分普遍。特别是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非法获取公民身份信息、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以及冒用盗用他人身份证件违法犯罪行为。因此,2015年8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相关行为规定了刑罚处罚措施。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些行为构成犯罪的相对较少,而大量的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比如不申报户口登记、虚假申报等就无法处罚,严重影响了执法效能。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