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企业类型的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造/张文忠
论集体企业类型的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造
——张文忠
2017年末,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有基层社30281个,其中:集体企业19883个,有限责任公司2649个,股份有限公司725个,股份合作公司1442个,农民合作社2790个,其他2792个。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主要是针对集体企业类型的基层社,本文分析集体企业类型的基层社改造问题。
一、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造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社净资产所有权主体缺失
集体企业类型的基层社,要改造为合作制形式的企业,明确现有基层社净资产的所有权主体是绕不过去的问题。基层社的财产所有权主体名义上是入社农民集体,但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基层社成立之初,入社农民联合组成基层社,基层社的资本来源于入社农民的社员股金,基层社的劳动者是入社农民本人。从基层社的劳动者角度看,原来的农民成了基层社的劳动者,这一劳动者群体也叫入社农民集体。从基层社资本角度看,原来的农民个人财产投入基层社,个人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基层社的入社农民集体。由于作为基层社投资者的人员同时又是该企业的劳动者,投资者与劳动者是同一主体。这一主体集双重身份于一身,因而入社农民集体不是单纯的劳动者集体,而是劳动者群体与投资者群体的二位一体。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基层社投资者与劳动者经历了从最初的二位一体到逐渐分离的过程。入社农民或退休或脱离了基层社,不再是基层社的劳动者,此时的投资者、劳动者已是不同的主体,不再是一身二任、二位一体,而是由双重身份(投资者、劳动者)变化为单一身份(投资者)。这一阶段的入社农民集体是单纯的投资者群体,已不是劳动者群体,最初意义上的劳动者群体与投资者群体二位一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再后来,基层社又进一步采取了取消分红、停发股息、直至退还股金的办法,最初的投资者的权益己经得不到任何体现。到这一阶段,作为单纯的投资者群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完全失去了投资者权益,意味着作为基层社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基层社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时出资人一栏找不到真正的出资人,现行工商登记的出资人一栏往往写为“xx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替入社农民集体成为了出资者,进一步说明了现实中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的事实。
由于基层社净资产找不到真正的所有权主体,缺失对应的出资人参加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大会,也就无法产生企业“三会”(出资人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基层社改造为合作制形式的企业就无法完成设立。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