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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企业类型的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造/张文忠(2)
(二)除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其他类型合作制企业缺失工商登记注册的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规定:“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按照合作制原则加快完善治理结构,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基层社改造的关键环节之一是要完成合作制企业设立,合作制企业是与集体企业完全不同的企业类型,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法律规定,能够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其他类型的合作制企业目前还缺失工商登记注册的法律法规。基层社改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外的合作制企业无法取得工商登记注册,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就无法完成,农民出资也就无法通过工商登记注册来体现,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就没有保障。一些地方农民出资到基层社的资金被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抽调到专户集中统一管理,就说明了这一问题。
(三)新建基层社未能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创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明确规定:“新建基层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创办”。照此规定,没有基层社的地区本应创办合作制企业,但目前有相当部份新成立的基层社仍然登记注册为集体企业类型,出资人登记注册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未能按照政策规定创办合作制企业。
二、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造的探索
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要求,供销合作社由全民所有制改回原来的集体所有制,由“官办”改“民办”,恢复供销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目标是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为此,全国各地供销合作社对基层社改造进行了初步的探索。1987年,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国发[1987]55号批转)提出:“要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商业组织”、“真正体现社员是供销合作社的主人”。1993 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要求“各级供销社要继续深化改革,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探索向综合性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全国各地供销合作社对基层社改造作了进一步探索。
1995 年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决定要求“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了“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1999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 号)。根据1995 年和1999 年两个“5 号文件”,全国供销总社提出了“四项改造”(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改造基层社,以实行产权多元化改造社有企业,以实现社企分开、开放办社改造联合社,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传统经营网络)。全国各地供销合作社对基层社改造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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