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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企业类型的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造/张文忠(3)
2009 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2015 年4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发布。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全国各地供销合作社对基层社改造的探索始终没有松懈。
三、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造的途径
(一)明确基层社净资产所有权代表机构。
集体企业类型的基层社,基层社的财产所有权主体名义上是入社农民集体,但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面对历史形成的这一现状,基层社要改造为合作制形式的企业,明确现有基层社净资产的所有权主体是绕不过去的问题。在基层社财产所有权主体(名义上的入社农民集体)缺失的情况下,明确政府的一个机构作为基层社财产所有权代表(基层社工商登记的出资人一栏目前已写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可维持现状不变),在改造基层社的过程中,划转基层社净资产权益到该机构(作为基层社财产所有权代表的政府机构简称为基层社净资产所有权代表机构),由这一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
(二)净资产较少的基层社直接改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目前,部分基层社净资产数量较少,这样的基层社可直接改造为合作制企业,鉴于除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其他类型合作制企业缺失工商登记注册的法律法规,可选择改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可见,选择改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是政策支持的。
改造过程的主要步骤如下:
1、基层社与农民个人进行合作(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吸纳农民个人的出资到基层社。
2、基层社净资产所有权代表机构以基层社净资产出资,加上农民个人的出资,形成合作社资本。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要求拟订合作社章程草案。
3、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通过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这一环节可拓宽合作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
4、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完成基层社改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5、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等法定登记事项,到指定机关刻制印章等。
(三)净资产较多的基层社先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再由该公司与农民合作,共同出资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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