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企业类型的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造/张文忠(4)
净资产较多的基层社如直接改造为合作制企业,对比农民个人出资数额,基层社净资产所有权代表机构的出资数额较大。合作制企业是人合性企业,最大的特点是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较大的出资人也不可能获得与其出资额相适应的表决权。当企业出现大额亏损时,出资额较大的出资人承担的财产损失较大,与成员大会的表决机制并不对称。可见,净资产较多的基层社不宜直接改造为合作制企业。为避免直接改造为合作制企业的缺陷,可选择按出资额享有表决权大小的企业类型,公司制企业就是这样的类型。公司制企业是资合性企业,净资产较多的基层社改造为公司制企业类型最为适合。如将基层社改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再由该公司与农民合作,共同出资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样,净资产较多的基层社通过间接方式也支持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改造过程的主要步骤如下:
1、基层社净资产所有权代表机构以基层社净资产出资,形成公司资本。
2、基层社净资产所有权代表机构决定执行董事或者董事会成员,决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制定公司章程,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基层社净资产所有权代表机构签名后置备于拟成立的公司。
3、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完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为基层社净资产所有权代表机构。
4、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等法定登记事项,到指定机关刻制印章等。
5、完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后,再由该公司与农民个人进行合作(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共同出资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四)新成立基层社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出资新成立基层社应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形式。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农民个人进行合作(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共同出资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本社财产拥有产权,出资者对该社财产拥有所有权,从而建立起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出资者之间明晰的所有权关系。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出资人的概念,并不存在股份、控股、参股等公司法意义上的概念。因此,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是出资人与所出资合作社的关系,这种关系既不同于与所出资的公司制企业之间的关系,也不同于与所属集体企业之间的关系。
(作者单位:福建省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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