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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上保障审判独立/宋英辉(2)
难的法官制度改革更为困难。实际上,被称作“法官”的人中,有相
当一部分属于单纯从事司法行政管理的人员,并非真正从事审判工作
。因此,应当科学界定法官职数,使“法官”这一称谓名副其实,使
其向精英化发展,以便使各项法官制度改革得以落实。
  二、理顺司法机关内部关系
  审判独立,要求上、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做到彼此独立。上级
法院应依法通过法定程序对下级法院实施监督。违法进行指示、干预
的,应作为该法官被弹劾或罢免的理由之一;下级法院也不能对未审
结的案件主动向上级法院请示或事先交换意见,违反者应视为其不胜
任法官职位,应当被依法弹劾或罢免。法官的以上行为也应当视为诉
讼程序违法的情形之一,而构成宣布其诉讼行为无效的原因。
  在法院内部,院、庭长作为其他法官的行政领导,往往会对其他
法官的独立性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必须淡化对法官的行政管理,
借鉴其他国家做法,在法院内设立类似法官委员会或者法官会议的机
构,负责法院重大行政事务的决策,日常司法行政事务则由专职司法
行政事务官员负责,从而避免院、庭长对其他法官的独立性施加影响

  三、从制度上消除地方权力对国家司法权的控制与干涉
  地方权力干涉司法权的弊端主要表现为:第一,在涉及地方利益
的案件中,特别是重大经济案件,地方领导为了本地利益,往往利用
手中的权力对案件施加影响,进行干预。而现行体制下,司法机关由
于人事、财政受控于地方,常常不得不违背法律的正义而屈从于这种
干预,使得司法不能独立,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国家法制难以统一。
第二,党委人员调阅、批示、讨论、协调案件,只是看看案卷、听听
汇报,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难以做到全面、准确。第三,党委成员并非
都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却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很难保证适用法律
的正确性。第四,这极易导致不正之风和司法腐败。因为这些具体做
法操作起来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很容易使某些人借此干预司法,谋
取私利。应当说,我们的司法机关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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