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概论/魏大明(12)
当然笔者也注意到了,有观点认为公有制企业中“通过劳动合同,实现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的让渡和经营者对劳动力的统一使用和调配。这种合同制类似于商品买卖关系,但它同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的买卖契约有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本质上不是买卖契约,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劳动者参加某一单位联合劳动的契约。”
但,笔者认为劳动合同的标的物是劳动力这一命题应该是能成立的,要建立起一种和谐的社会关系,无论在哪一种社会制度下,重新对劳动合同的本质进行全新的理解和定义应该都是有必要的,劳动力是一种资源,且人力资源可能是当下最重要的资源之一,接下来,笔者还会初步探讨一下劳动合同是否能理解为合伙(作)协议或劳动力投资协议的合理性问题。
六、新情况,新问题,新思维或新理论构想(缀述之二)
笔者认为,我国大陆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以国有和集体企业为主要对象,个体经济作为特例,政府退出直接参与或干预,在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时大部国有、集体企业的设立者缺位的背景下出台的。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的用人权(用工权)应该是基于经营自主权而来,但在此笔者不深究经营权是不是人们与生俱来的权利,这种相当于哲学性质的问题,只想基于个人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或自主权越来越扩大的现实讨论本节议题。
随着时代的变迁,市场准入门槛逐步降低,市场主体越来越多样化,人力资源的重要性越来越显现,市场主体与劳动者的相对地位、经济实力、抗风险能力都有了较大的变化,社会保障机制进一步增强,传统的或先前的思想、观念不断地变化或淡化、更新,新思想、新观念、新思维方式不断地产生。为探讨建立新的理论来诠释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提供了条件,笔者认为理论或制度应该适应新的情况,至少应对新情况进行合理解释或自圆其说。
1、人力资源越来越显现重要性。劳动者的素质在逐步提高,劳动条件在不断地改善,创造性劳动是科学技术发展的源泉,是企业或组织赖以生存或发展的条件,劳动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创造的过程,为此,人力资源可能已经被越来越认为是一种资源或资本,究其本质,应该是科学技术或社会进步的不是唯一资源,至少是最重要的资本之一。物质是守恒的,听说这是一个定律或真理,那么,只有人才可能创造出物质存在的新的组合运行形式、方式。
2、几种新型的市场主体或组织:与个体户对应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无注册资金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医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等等,以后可能还会有新形式的市场主体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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