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劳动合同概论/魏大明(13)
3、劳动逐步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需要。人类有与生俱来的社会属性,随着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不断得到保障或提高,不是为了生存,而是为了更多地融入社会,生活得更加充实和提升存在感和幸福度而从事劳动的人们越来越多。有报道说北欧一些国家的国王在接见外宾时是国王,外事活动后就脱下王冠换上工作服去某单位上班(打工),接受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指挥。
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员工持股的出现,员工可能比老板更有钱,在一个公司为员工的人,在另一家公司可能是老板,普通劳动者的身份亦多元化起来。
各类小微企业的涌现,劳动者自身经济实力的提高,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劳动者的自身经济实力或条件,很多情况下比雇主或用人单位强。比如有新闻报道的,河南郑州某区某环卫单位中的环卫工人有相当一部分人,有上几百万,上千万的身价。
要对劳动合同有一个全新的认识,笔者还是继续试着借用“揭开法人面纱”的方法,揭开“用人单位面纱”。揭开面纱后,我们可能发现,从本质上来讲,应该是人借单位之名在活动,是人在用单位,而不是单位在用人。
那么,现有法律或制度为什么会将“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中的当然一方,甚至将个体工商户这个本在立法上已经确定为自然人的,也称之为单位呢?单位用人,而非人用单位,这个在逻辑上确实有倒置之疑。
劳动合同,应该是一个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可能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于有人称之为劳动力商品化,可自由买卖的时代或社会背景之下。但,不管产生于何时、何地,如本节开头部分所说,这个世界已经与劳动力刚成为商品,可自由交易的时代是不同了。我国更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建立起新型的劳动合同理论,笔者想提出认识劳动合同的如下几个思路或“理论”:
1、避免角色对立或人格分化
任何一个角色,都不可能完全包括自然人的全部人格特征,比如可分为职业角色和家庭角色。社会的发展,使人有多种选择,能扮演多种角色的时候,人身的依附性就会弱化,比如一人公司,当股东或设立者,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可以决定公司的命运,但当其又作为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其对公司又显得有依附性,对公司的命运无能为力,这种角色的巨大落差,很可能造成人格或人性的分裂,当然适应就好。但我们在设计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时候,应尽量减少个人不同角色间的对立,以提供塑造完善,统一人格的法律制度。如是你看一出劳动合同签订的戏,就将会看到签订劳动合同的是两个人,如果你是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者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戏的编剧,你可能倍感为难,可能不是苦于找不到另一个签劳动合同的人,就是让一个人在不同的地方签两次自己的名字。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