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概论/魏大明(14)
依人的社会角色或所履行的职责职能进行称谓,并以此明确其权利义务,应该是一个好方法。很多时候称谓反过来具有决定论,例如,通常我们所说的资方,可能被理解成资本家,而不会被理解为股东或公司的设立者。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司中的资方,绝大部分是不能被称之为资本家的,也许相对来说就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或者还可能是弱势群体中的一部分。达到我们所理解的资本家称谓,是要有很高的标准的。以企业的设立者或股东进行称谓,可能更加中性化也适合依职责职能进行称谓或定义的提议。
2、人格分立与合并,合作共建公司的思维解释公司和劳动合同
法人追根就底是法律对自然人人格分立的一种认可,就象演员演戏一样,法律授权自然人从完整的自然人格中分立出设立法人的人格,也就是说授权自然人用一部分资金、精力、时间从事某种事业,承担某种责任。出资者是设立公司者,员工或劳动者也是自愿拿出一部分时间、精力、智力与设立者一并致力于公司的宗旨,只不过工作不同,责任范围不同。公司是人(法人)不是财产,不管依什么法,它都不属于设立者(股东)所有,股东只是公司的创办者和设立者,设立者与员工合作共建公司,为实现公司的目的和宗旨而并肩工作,两者依法组成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
3、以人为本位
人的生理属性与社会属性,以及社会属性的分离与整合。用人单位的责任主体归根到底仍属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法律已经规定了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从本质上讲仍是设立者,且承担无限责任。回到本文开头篇,法律关系归根到底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更多地揭开公司面纱,使人与人发生更多的直接关系。
4、区别对待
现有的劳动合同法不能完全囊括多种类型的组成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对不同类型的成员进行区别对待或规范。
以律师行业为例:现在的律师事务所,应该是都依劳动合同法,与提成执业律师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待遇,劳动保险等等。但司法行政部门、劳动部门、执业律师都清楚,实际操作中可能就不是这么一回事了,此劳动合同是为保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签订,并没有实际地反映出真实的情况,从某种程度来讲,成为了一份内容比较虚假的合同。实际起作用的是另外一份合同提成合同。从本质上来说,律师从事的劳动是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律所或律师都是为当事人提供劳务,律师并不是为律所提供劳动。行管人员、律师助理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律师共同体,作为一方与行管人员签订劳动服务合同,这样的合同才属于笔者所理解的狭义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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