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概论/魏大明(4)
劳动合同制全面推进前,政府与企业的权力架构和人、财、物关系,笔者认为可以用如下图来表示:
政
府
企 业
A、劳动合同制应该是直接作为取代原先政府主导的招工制度而出现的,所谓“人事权或用工权的下放”
这种取代,造成的直接结果是企业设立者的缺位,也就是说当时的企业是政府主办或设立的,政府实际上掌管着选人用人的权力,设立者放权于只有经营权的企业,在企业的设立者政府不直接参与的情况下,笔者称之为“出现了设立者的缺位”。
笔者猜测,当时关于企业人员的选人用人的人事权,也可叫“用工权或用工资格”可能都是政府或政府设立的主管局行使。全员劳动合同制推行时,不管政府是作为企业的设立者,还是作为企业的管理者,不再行使人事权了,这就涉及到一个放权的问题,这个人事权力下放给谁,下放到那里呢,可能是想来想去,实在是找不到接替设立者这个重要角色的更好对象了,因为当时除了政府外,确实再也找不出谁是企业的设立者了,就下放到了企业。当时的企业是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企业,是其下级单位或组织,而且企业那个时候也是被称为二级单位或三、四级单位的。放人事权,也就成了向下级单位下放权力。这时的企业,接替自己的设立者(政府),便享有人事权(用工权),笔者理解为,当时的企业相当于是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代理人或授权人。全员劳动合同制作为一个制度全面推行,那么员工与谁签劳动合同呢,可能顺理成章地企业就成为了与劳动者相对应的,劳动合同中的一方主体。
B、人事权、用工权或用工资格
根源于企业设立者的“人事权”或“用工权或用工资格”的这种权宜之计产生的,企业作为劳动合同主体出现的情况,可能是将错就错地沿袭下来,并不断地演化成当今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使“用人单位”演化并异化到了超越用人单位设立者之上的“用工权力者”或“用工资格者”。也就是说从目前的法律制度设计来看,人事权、用工权或用工资格被授予了企业,而不是企业的设立者。
2)以公司为例,谈谈企业的异化或权力扩张现象
笔者所称的企业异化或权力扩张,是指企业享有了超越其设立者(股东)的权力;笔者认为只有企业的设立者(股东)享有决定企业的成立、经营、停歇业、消亡或注销的权力,企业的设立者,是企业的当然组织者,享有人、财、物的调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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