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概论/魏大明(8)
2、劳动关系之浅见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试着对劳动关系发表如下倾向性地意见:所谓劳动关系,应该是在集体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或配合关系,是组织或单位内部,各类人群各种关系中的一种,劳动者之间的协作关系,本质上也是一种劳动关系。
单位内部的劳动关系,可分为设立者、管理者、普通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其他们内部的关系。劳动合同关系仅是前述劳动关系中的一种:一方为企业的设立者或实际控制人,另一方为提供劳动的企业员工或成员,涉及工作内容、工资、劳动保护等内容,重要到要制订法律来进行规范和调整的劳动关系。企业的设立者或实际控制人,属自主性劳动者无需与他人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其除受法律的约束外,并不受其他人的管理、安排、指挥。
四、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其他成因简析
在前文分析了“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合同主体的主要成因或仅是权宜之计之后,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继续如是规定,可能还有其他一些原因或考虑,特别是思想观念或意思形态、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因素,在此简略提提,以供商榷。
1、“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合同主体,笔者猜想可能也是为了避免出现直接的劳资纠纷或对立的一个创意。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或对立,代替劳资纠纷或对立,毕竟“用人单位”不是人,且要求公司的设立者也与其设立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好像与普通劳动者站到了同一战壕,似乎起到了融合或和谐双方的作用,减少、淡化了人与人之间矛盾的作用,至少是淡化了这一情感上的不快或不悦。
从另一角度讲,公司的设立者与其设立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是法律对设立者劳动者地位的承认,并保护其作为劳动者的利益。也就是说设立者获得报酬的来源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劳动,另一个是净利润,且劳动所得具有优先地位,不因公司的负债而退还。
2、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早已形成对雇用、长工、短工、剥削等的厌恶或憎恨情绪,须要有一个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名称或劳动合同制度,以别于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我不知道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合同究竟是怎么回事,在百度上度了好几度,也没有查找到,也就不去想了,概论嘛,就这样一知半解,等到有一天笔者完全了解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法律制度或雇用主体设计再继续讨论吧,听说资本主义国家非常狡猾的,他们设立的劳动法律制度,可能也有减少、淡化,甚至抹杀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是劳资关系或劳资纠纷的成分。
3、“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合同主体,可能也与法人是法律造的人观念有一定的关系。从而使“用人单位”和法人一样趋于概念化,使“用人单位”完全脱离自然人而超然存在,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包括自然人,从《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定义或条件,没有将人员列为法人组成要件的规定中,可见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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