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概论/魏大明(9)
4、按现有法律,有限公司可能始于注册,终于注销,如是今,人去楼空,没有了“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的所谓公司可能大量存在,这些公司依然具有主体资格,如果有劳动者与这种公司签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些公司就仍然还是“用人单位”。就象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职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不久,公司就如上所述的情况了,劳动者只能找“用人单位”。
如果达到了前述目的,它所起的掏空法人或组织中的人员,离心离德的作用力更加强大,让法人或组织的成员失去了归属感,不利于组织或法人的巩固和发展。所谓合同,笔者认为必须是相对对立的两主体,以一人有限公司为例,一人股东仅是为办劳动保险才与其设立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利益是统一的,究其实质是自己与自己签订协议。
五、“用人单位”的设立者在该单位中从事劳动,需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如需要又应与谁签订劳动合同
前面照搬了“用人单位”上海上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的两名股东或设立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在文本进展到这里时,笔者觉得可以发表一些意见了:
1)问题的实质或核心
笔者认为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两股东之间的矛盾。说到底是公司的实际的控制人利用公司控制两股东,而两股东不受其控制发生的矛盾。如果股东之间达成了合意,签订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签订劳动合同,都将不是问题,矛盾或纠纷也不会弄到打官司,打官司后仍不得要领的地步。
笔者写此文时,与几家公司的设立者兼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一些交流,这些人要从公司拿工资,报销费用,交养老保险,主要是劳动保险问题,劳动管理部门要求其与其设立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反正是自己决定与自己签订,签一个就是了,其它股东看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签订所谓的劳动合同,也就跟签算了,现实中发生与上海上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那两名股东那么较真的事情可能确实很少见,正因为大家都不较真,包括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这么得过且过签劳动合同,主要是法律或劳动管理部门,强行要求他们这么去做,谁敢不服,反正对不对,错不错,对自己也并无实质性的不利或不便,就象自己为自己设立了一个太上皇(公司)一样或为自己请了一个神像,天天跪在地上拜差不多,只不过一个是自己心甘情愿的,另一个是法律和劳动主管部门强加的罢了。
2)笔者在这里并不是想谈股东劳动者从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争取自治或解放问题,只是想谈谈对此问题的理解。记得笔者已经谈及过劳动者的分类问题,并主张在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将劳动者划分为“自主劳动者或自由职业劳动者”与“非自主性劳动者或受制于他人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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