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动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注解(律师精华版)/周莫龙(4)
释义:持判决书行使查阅复制的,可以聘请协助人员(会计、律师一起,或者保密义务中介机构职业人员)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释义:股东及协助人在查阅复制后不得泄露,如泄露的,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主体为公司和其他股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释义:责任主体公司董事、高管,不履行职责,公司未制作或保存章程、三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只有在给股东造成损失后,才能追责。
第十三条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释义:利润分配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在一审的庭审辩论终结前,同一公司的其他股东,基于同一的分配方案请求利润分配申请参加诉讼的,他们的诉讼地位不是第三人,而是共同原告。
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释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对公司是有约束力的,公司是要执行的,决议是公司决策的重要形式。
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释义:分配方案是要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才会产生法律效力。才会后的法院支持,但是有滥用股权行为,给其他股东在成损失,法院可支持。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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