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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动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注解(律师精华版)/周莫龙(5)
释义:保护股东继承人的股东继受权利,不因继承发生股权转让和收购,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有明确约定。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释义:主体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向股东外的人转让股权,须书面或者用能够确认的送达方式告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须购买将要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换句话说,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就要购买,不购买就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释义:同等条件应该是,同样的价格、数量和比例、在同样时间内购买转让的股权,不对转让的股权设定附属转让条件。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释义:公司股东的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就是同等条件下,才会享有,但是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转让,法院不支持。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释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实现的顺序,多名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比例来实现,协商不了的,就只能按照出资比例来购买。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释义: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时间,应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你不明确的,就以通知的时间为准,如果通知的时间少于短于30日的或未明确的,优先购买权实现时间为30日。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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