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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目标及其实现的法律保障/李昌麒(6)

控制目标之五:符合生态环境的要求

城市的房地产开发,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本来应当是而且可能是互相统一的,但是现在城市土地的利用,往往由于乱迁乱建、工厂住宅犬牙交错、高层建筑林立、绿地面积减少、占用公园、填占水面、人口巨增以及市政设施不配套等多种原因,而加剧了城市生态环境的恶化,现在许多城市一眼望去只见高楼、烟雾和杂乱,不见绿茵、清新和秩序,甚至使人感到窒息,这种状况,如不加以改变,必然殃及子孙后代。因此,凡是与城市生态环境有关的因素,诸如建筑物的高度、密度、绿地定额、“三废”的排放处理、水质标准、噪声限制、现有绿地面积的保护等,只有全国性的比较原则的立法是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还必须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具体规定。其实在上述一些方面,并不是无法可依,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执法不严。环境执法与其他执法相比,往往更具难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缺乏环境权利意识,自己权利遭到侵犯之后,不知道或不愿意主张权利,即使申诉或者诉讼到执法机关的与破坏环境有关的房地产开发,也不能够依法得以处理。今后我们应当从全民族的长远利益出发,大力树立我国公民和法人的环境权利意识,提高执法机关环境执法自觉性,以便形成一个任何严重影响环境的工程项目不能建设即使已经建设的也要强令撤除的法律机制。

控制目标之六: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控制

前几年在房地产开发热的大潮下,产生了名目繁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全民和集体的,也有私营的;有内资的,也有涉外的;有公司性质的,也有合伙性质的;有开发性的,也有中介性的;有政府机关办的,也有专业银行办的;还有军队办的等等。这些公司的存在,对于推动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不少的这类公司,没有经过严格审查,资金不到位,根本没有开发和经营能力,而是靠炒地皮和楼花过日子,甚至牟取了暴利。这些所谓的公司,是房地产市场混乱的主要因素。针对这种情况,许多地方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了一次清理,取缔了一批不具备开发资格的企业,房地产企业盲目发展的势头有所遏制,但是,我认为以下几个问题还需继续解决:


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数量仍然过大。一个地区或者某一个城市,究竟应当拥有多少房地产企业是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数字加以规定的,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即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数量,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的发展、房产业的近期和远期潜力以及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大体相适应,房地产企业的超量存在,必然引发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为此,政府一方面应当通过信息指导,引导房地产企业的建立;另一方面,要严格资格审查,凡是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准成立,已经建立的要坚决注销。为此,应当严格建立审批责任制,企业不该建立而建立起来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现在,有一个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就是有一些依据某种背景而成立的不具备开发能力的企业,很难对他们进行整顿,如果无条件地让他们继续存在,就等于在继续纵容他们的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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