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教案纠纷的法律思考/林海涛(4)
[1]:本案的详细介绍见王少冗 《重庆女教师没讨到满意说法》,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年11月15日。
[2]:韦之 著《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8页。
[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构成法人作品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由法人单位主持;(2)代表法人单位意志创作;(3)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
[4]:姚红 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法释》,群众出版社,第131页。
[5]:王少冗 《教案的所有权到底归谁》,载《知识产权报》,2003年7月31日。
(英文标题:the legal analysis to the first dispute causing of teaching plan in our country)
作者:林海涛,山东青岛人,现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02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和研究,以上仅代表作者本人的个人见解,如有不同意见请通过E-mail:shhdxlht@sohu.com与作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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