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生育技术的相关法律、社会因素的科学思考/吴元国(5)
第十五条实施供精人工受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子库签定供精协议。严禁私自采精。
医疗机构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应当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了此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们再来看看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其中第15条。第16条:对于供精者年龄以及健康状况,以及采精者的身体条件做了规定。例如:供精者年龄应当在22-45周岁之间的健康男性。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3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三)在我国制定的社会性规范《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中规定了公民所要遵守的各类基本的社会道德中,也有类似的有关规定。
由以上的种种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界,社会各界人士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医学技术的发展给我们带来的问题的重要性,同时我们也是在积极的努力着从法律与制度上进行完善他,去规范他。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我们的立法还非常的不完善,在我国的立法上这一类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在我国的几项大法和基本法中都还没有有关于此类的法律规定,还处于一个比较幼稚的阶段,对于此类问题的立法,我们无论从立法的技术上还是从立法的历年上都还需要继续的研究与发展。
四、针对与此类的人工辅助生育手段,外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五、通过以上人工辅助生育医学技术的实施,我们不禁要作出一翻理性与科学的思考:人工辅助生育的医学技术如何的去规范?医学或者是法律能不能制止,更甚者是剥夺人的生育权?
医学技术革命引发的这一系列伦理道德和法律问题,在实施这些技术手段之前必须处理好一系列法律问题,而不能像打针,吃药那么简单。辅助生育技术同样需要进行法律规范,以免滥用。诚然高科技的发展,给予了那些缺少孩子温馨笑声的家庭以无限的快乐与欢笑,同时也挽救了许多因为没有孩子而感情不和睦的家庭。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医学技术的革命引发了一系列伦理道德和法律问题他给我们提出了许多非常尖锐,必须认真对待的社会学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现代科技的成果就不能顺利地,最大限度地被应用于医学理论与实践;同时,在缺乏预见的情况下盲目地引进现代科技成果,则有可能引起一系列事与愿违的社会问题,伦理问题,心理问题,法律问题以及环境与生态问题,甚至人类自身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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