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生育技术的相关法律、社会因素的科学思考/吴元国(7)
(七)、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应该签定法律文书以明确权利也义务的关系,必要的要到有关的单位去公证。
(八)、对于是夫妻提出的要求的,应以夫妻双方都同意为成立条件,并签字同意,留有法律文书。
(九)、加大对这项技术的使用指导与宣传力度,大力提高我国国民的科技文化素质。
针对于人工辅助生育技术,法律应当禁止将这一解决不孕和遗传疾病的技术用于选择胎儿性别和多胎生育,更应避免因此造成论乱以及近亲繁衍,更不能允许可能或已被判处死刑罪犯用来逃避法律制裁,对这一涉及诸多法律问题的辅助生育技术,我国早就应该根据我国国情及人口政策,对于包括适用辅助生育技术申请人资格在内的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防止该技术被滥用,实践再次证明了超前立法的必要性。完善我们的立法体系与理念和技术,势在必行。
高新技术的应用,使人口社会生活环境发生变化,人口老龄化,疾病化。死亡原因发生全面化,引发的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及社会调节机制滞后,卫生资源配置矛盾显现等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给人们的心理、精神领域造成巨大的冲击,这里既有社会伦理学问题,又直接牵涉法律问题,医学科学是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领域,医学高新科技进入社会生活要以物质经济为前提和充分的法律心理保障防止盲目性和无政府行为,要在科学决策下建立良好的医药卫生机制及健康社会调节机制,医药与医政,行政的各方面监督机制。解决人工辅助生育手段的实施给我们带来的这种种的社会,伦理以及法律问题,我们必须通过完善立法规范,完善监督与指导制度,加强对于此类人工受精和试管婴儿的审批与检验力度。最终的解决办法是提高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加强国民的道德修养,通过社会所有人的力量来使这项技术成为造福人类的文明之火。
参考文献:
1,《婚姻法》,最新版
2,上海健康网资料
3,东北网有关资料
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5,《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6,《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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