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院认为”的几点思考/魏大明
关于“本院认为”的几点思考(一)
---浅议“本院认为”的前提条件或权利基础
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中,几乎都有“本院认为”,本院在此用大篇幅进行评述、推理、论证,发表结论性的意见,将事实和法律融合或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判决主文构建起无以辩驳的基础。笔者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对“本院认为”颇为关注,久而久之,也就有了一些思考或疑虑,动笔写点东西的念头和冲动时不时地冒出来,但,囿于能力、水平、经验等因素所限,不能也不敢对“本院认为”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分析研究和准确地评述,鉴于此,本文仅结合亲历的几起民事案件,尝试性地探讨一下民事案件中“本院认为”的前提或权限基础,并主要就“本院认为”与本院管辖权的关系,谈几点肤浅的个人意见,将自己的思考和观点与阅读此文者交流或分享,提出的一些建议,谨供有权发表“本院认为”者参考。笔者在本文中的一些思考或论述是如此地肤浅,如果能起到诸如提出问题、请教、提醒的作用,又不被法律人士们耻笑的话,笔者也就安心了。
一、“本院认为”在民事判决书中的作用
笔者认为民事判决书就其本质特征来讲,是法院对当事人发出的须实际执行的书面命令或指令。经粗略地研究分析“本院认为”在民事判决书中的作用和地位,笔者肤浅地认为“本院认为”是本院作出判决主文的基础,因为虽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但没有“本院认为”将事实与法律有逻辑次序地进行推理说明,将事实与法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得出一个结论性的“认为”或认定,对是非曲直进行分析明断,判决主文是出不来的,出来了可能也不太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如果笔者的前述认识正确或较为正确,“本院认为”这一“本院的智力成果” 无疑是民事判决书的核心部分,基于此种认识,笔者才展开本文,尝试性地对“本院认为”略加讨论和界定。
二、“本院认为”应受本院管辖权的限制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管辖权,也就是法律的一种授权。虽然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对具体的案件均可有自己的“认为”,即均可有自己的看法、意见或评判,但只有“本院认为”才是有权“认为”,基于“本院认为”作出的判决才有强制执行力,即对具体的案件而言,只有“本院认为”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正因为“本院认为”具有如此高的权威性和重要性,就更应将其建立在坚固的法律基础之上。基于前述认识,笔者似乎有理由认为,不是所有与本案有关的问题都是“本院可以认为的”,换一个说法就是发表“本院认为”是有权限限制的,也就是说本院在判决书中只能对属于自己管辖的事项进行评判、论证、发表结论性的意见,为此,笔者认为“本院认为”所受的第一个限制是受管辖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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