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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院认为”的几点思考/魏大明(2)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各法院的管辖权,管辖权是受理案件的权限规定,也是有权审理和判决案件的规定或授权。笔者查阅了一些资料,有些资料将管辖权定义为: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很明显,我国法律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明确地将对个案无管辖权的法院排除到了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之外,也就是说排除到了发表“本院认为”的范围之外。
三、“本院认为”受诉讼请求的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其中的所谓“告”和“理”,依笔者的理解,“告”不仅指基于诉权的提起诉讼的权利,具体在个案中,指的应该是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理”指的是受理、审理和判决。据此理解,笔者进一步认为,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只能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进行,不能超越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这一方面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即基于法律规定的实体权利而来的,请求权的保护,法律不仅给了当事人请求保护的权利,还给了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或实体权利的权利。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没有诉请的事项,除非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法院就不能依职权进行主动保护或干涉。也就是说,“本院认为”只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发表自己的结论性意见,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事项,即使属本院管辖,也因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请,“本院认为”中的“认为”即使正确也应属无法律基础的无权“认为”。
案例:甲诉乙侵权,依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在其自认为的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停止侵权,返还原物,赔偿损失;但乙收到起诉书副本后,认为原物属自己所有,以双方对原物的所有权存有争议或纠纷,受案法院对双方的涉案物所有权纠纷无管辖权为由,向受案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受案法院及上诉审法院依据前述法律对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驳回了乙的异议。案件开庭审理,一审法院确认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原物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并在“本院认为”中以认为的方式,对涉案原物的所有权归属进行了结论性的认为,从而对侵权之诉作出了判决。
如果同意笔者对“本院认为”所加的第一个限制性条件正确,那么,笔者就应该能进一步认为,民诉法关于侵权之诉管辖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表述中有一个隐含的前提,即物权和人身权利明晰,且无争议。对人身权利应该不存有纠纷和争议,就物权之侵权来说,如果对物的所有权存有争议,特别是受案法院亦将物的所有权归属作为了案件争议焦点的情况下,则以侵权行为地为由受案的人民法院,在对双方的所有权之争无管辖权,又无双方同意由受案法院对所有权纠纷进行管辖约定的情况下,以侵权行为所在地为由受案的人民法院就对双方的所有权纠纷无管辖权,也就无权对所有权归属发表“本院认为”,更不能以“本院认为”代替对所有权纠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所有权纠纷的审理和判决,即便其对所有权纠纷的“本院认为”的结论性意见正确,也属无权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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