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关于“本院认为”的几点思考/魏大明(3)
所有权确认是一个诉讼请求,且是认定是否构成侵犯物权的前提,受理侵犯物权的人民法院,不得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对双方当事人所有权纠纷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对所有权归属以“本院认为”的方式作出结论性的认定。
四、“本院认为”受所诉法律关系的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在侵权与合同纠纷竞合时,当事人可选择侵权之诉或合同之诉,选择了侵权之诉,则不得再行主张合同项下的权利;本院也就不得在“本院认为”中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评判或认为。但,在财产侵权之诉中,如果财物的所有权是因合同而取得,或合同中有所有权的保留条款,那么,因合同取得或未取得财物所有权的一方,提起侵犯财物所有权之诉,就意味着逼廹法院对双方合同的签订、履行,有效、无效,进行评判或认为,且得先行依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对合同标的所有权是否已转移,属谁所有进行评判、界定。如果当事人在诉请中没有确认所有权归属的内容,本院是否能对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评判所有权归属呢?笔者认为,本院不能违背有关本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以事实认定或认为的方式代替审判,不能对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以“本院认为”的方式以认为代替审理和判决。
案例: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交付了合同标的,乙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因乙无力支付剩余货款,甲采取自救方式取回了标的物,此后,乙申请破产,被裁定破产清算后,乙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法院判令甲归还原物,甲认为双方是合同纠纷,不存在侵权纠纷,并提起了反诉,诉请解除合同,返还原物。受案法院未受理甲方提起的合同纠纷之反诉,却在“本院认为”中对双方的合同签订与履行及所有权是否转移、合同是否变更解除进行了认为或认定,并以此为根据,依据有关侵权的法律判决甲方侵权成立。笔者认为:该案中,受案法院既然没有受理甲反诉(合同之诉),对双方的合同纠纷就无无管辖权,不能对双方存在的合同纠纷进行审理、认为,并发表结论性的意见,更不能以此认为作为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
五、“本院认为”的主体范围或限制
“本院认为”权的唯一来源是法律的授权,即法律授予“本院”的管辖权,包括对人的管辖和对事的管辖两个方面,即对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纠纷的事项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利。为此,笔者认为,“本院认为”只限于对诉讼参与人,只能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认为或得出结论性的意见,除非将案外人追加为当事人,就不能对案外人的实体权利进行认为或认定。
案例:甲公司在某法院提起确认A与B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在只有原告甲,被告A、B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某法院却在“本院认为”中,认为B与案外人C善意取得了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并基于“本院的这一认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