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院认为”的几点思考/魏大明(4)
综上,只究“本院认为”的权利基础和形式要件,可将“本院认为”分为“有权认为”和“无权认为”,符合上述五项基本限制条件的,属“有权认为”,否则,为“无权认为”。由于目前对“本院认为”无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规范,造成了“本院认为”的范围比较宽泛、随意,网传某法院作出的一离婚案判决书,在“本院认为”中甚至引用了《圣经》里面对婚姻的观点或态度。为此,笔者建议:一、通过立法规范“本院认为”;二、最高院作为有权机关应研究并出台规范“本院认为”的相关规则;三、受案法院在制作“本院认为”时,多考虑一下自己的管辖权,是否能考虑只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可作为依据的法律,并针对诉请来认为,“认为”时,多回头看几遍,看自己的认为是否超越了法律授权自己的管辖权限,是否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请;“认为”中是否采用了法律规定之外的标准。如果审理的范围超过了当事人的诉请,要么建议增加诉请,当事人不增加诉请,则不能在“本院认为”中对超出诉请的内容以“本院认为”的方式以认为代替审判;四、代理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也只能根据诉讼请求,围绕查明的事实,依据适用案件的法律发表观点,不能在诉讼中脱离诉讼请求,对诉请之外的问题,对涉及案外人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
笔者:魏大明律师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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