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体系与规则:合同法域的经济法解读/刘显刚(6)
viii参尹田:《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平衡——法国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衰落》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80-283页。
ix 这种惰性体现在很多方面,例如权利逻辑下的私法规则对私权利大加褒扬以激起个体的私权意识而对社会义务则带有至始的消极回避的倾向等等。
x 例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总则部分即以六章的篇幅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和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予以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论述,随后的分则也通过对不同种类合同的细化规范而使得其立法在逻辑与形式上更为周全。
xi 有关合同法体系的经济法解读其实还可以进一步地展开,但本文囿于仓促行文的客观情势而不得不在这里打住——仅作提纲挈领的表达。
xii尽管如此,深感于不同法域之间相互解读、反照、借鉴的必要与迫切,也由于对部门法学之间的话语误读的长久感慨,笔者苦读三日,两宿无眠,借这次论文研习的机会就合同法域的经济法解读进行了初步的尝试,于学术之艰深亦颇多感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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