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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机构投资者有资格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卢庆波律师
哪些机构投资者有资格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票?

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法律专题系列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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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的问题:
该新三板挂牌公司是一间新材料研发创新型企业,近几年业绩每年20%以上增长。在成长过程中,需要资金支持发展。控股股东想通过增发的形式来获得资金支持,现计划增发对象包括部分机构投资者,问题是:不知道这些机构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票定向增发的资格。

关键词:新三板挂牌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定向增发 公司 合伙企业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持股平台


一、哪些机构投资者有资格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票?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几类机构投资者有资格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票:
(一)公司在册的机构投资者股东,但不包括持股平台(这点在文章下部分会详细说明)。这类在册股东没有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的要求。
(二)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三)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证监会2012年7月27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
(1)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2)保险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4)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五)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90号《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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