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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机构投资者有资格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卢庆波律师(2)
(六)某些特殊的机构投资者以理财产品或基金等形式投资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
(1)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2)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4)银行理财产品
(5)保险产品
(6)信托产品
(7)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
(8)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金,
(9)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律师特别提醒:
(一)法人机构投资者投资准入条件有新变化!
2017年7月1日之前,旧的规定是“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即只需认缴,无需实缴。而新规定法人机构投资者条件为: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新规定将法人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由“注册资本”变更为“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与合伙企业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实缴出资”一致,确保规则的公平性。
(二)持股平台不能再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增发(发行)!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为公司股东的持股平台应该有资格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定向发行的,但是证监会2015年11月24日发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指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此文发布后,即在2015年11月24日后持股平台不能再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定向发行。

三、律师建议:新三板挂牌公司计划定向增发股票时,尽快由券商、律师所、会计师所届入,以保证发行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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