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操作流程的40个环节简述/焦保宏(9)
二是两种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同,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PPP条例(征求意见稿)及现行政策认为“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社会资本与实施单位就合作协议发生争议并难以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是特许经营是PPP模式的方式之一,在英国,特许经营专指PPP中的使用者付费项目。国务院在2015年审议《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时已经协调各部门意见,明确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即应该同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27、融资交割
融资交割,是指项目公司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豁免。在正式签订PPP合同后,项目公司应及时进行融资交割工作。如项目公司在PPP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完成融资交割,则政府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或没收保证金。
关于融资方式,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运营主体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设立项目公司可以实现项目融资的有限追索,并且实现资产负债出表。但需要明确的是,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规定,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28、项目法人变更
这是国家发改委PPP项目流程的要求,提示我们要做项目的“法人变更”。何为“项目法人变更”?因为一个PPP项目在正式招到社会资本之前,已经进行了可研和可研批复的步骤,而可研批复隐含了很多的建设方面的手续,该些手续通常是由政府实施机构办理的。所以在项目公司设立后有必要去做一次项目法人的变更,并取得项目法人变更的批复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中明确规定:“纳入PPP项目库的投资项目,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明确规定可以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依法变更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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