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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与飞行员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代理实务/焦保宏
航空公司与飞行员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代理实务
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 焦保宏

民航飞行员是个特殊的行业,光环的背后也隐藏着普通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法律问题,但按行业内的话讲“就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劳动关系而言,航空公司是弱者。”这主要是因为飞行员的培养成本太高、培养周期长、花费极高。普通的飞行员从航校毕业成长为机长,通常需要七八年时间、花费700万元左右的培训费用,而工资及津贴另当别论。因此,飞行员的“跳槽”也往往因为天价的赔偿费用而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
笔者曾代理的某航空公司与十三名飞行员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历时两年多、最终全部飞行员和解撤诉,针对个案来讲,这是各方比较乐见的结局。单从律师代理的角度来看,依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对于这一特殊的领域,在代理过程中律师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民航法律适用上的缺失以及与劳动法律法规上的冲突,生僻的航空专业术语,还有巨额的索赔计算、大量的证据材料收集、编制,旷日持久的举证质证工作。笔者现就此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索赔项目及计算方式等核心问题,简述如下:
一、民航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裁判的飞行员“跳槽”案件中,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般会依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由飞行员向原航空公司支付比较高额的违约金。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种任意违约金制度被新法规定的带有特定性的违约金制度所代替,即《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违约金,对于此类案件的违约赔偿标准有一定影响,但民用航空领域的特殊性对《劳动合同法》的在适用上有明显的制约。
2、中国民航总局《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民航人发[2004]187号)
其中规定,对辞职的飞行人员,其飞行执照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由用人单位封存保管6个月后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该规定直接限制了辞职飞行员的飞行档案不能同劳动档案一起转移,在审判实践中大多会裁决由用人单位向地区空管局移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5]13号)
2005年5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会同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飞行人员流动问题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其中明确指出,要争取以调解或者和解撤诉等手段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以维护飞行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有资产及航空安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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