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与飞行员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代理实务/焦保宏(2)
104号文明确规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4、涉及到的其他劳动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5、需要了解的其他民用航空部门规章
《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CCAR-121FS修订后有关运行管理办公室设置和驾驶员熟练检查要求的实施办法》;《CCAR-121-R2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第140号令 CCAR-121-R2》;《飞行签派员训练手册》;《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合并、收购和破产运行规范过渡期条款》;《关于飞行人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关于规范航空承运人飞行前准备的咨询通告》;《关于合格证持有人使用非所属训练机构进行客舱乘务员训练问题的咨询通告》;《关于换发和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换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等有关问题的说明》;《关于客舱乘务员值勤期、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问题的意见》;《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关于运行合格审定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制定起飞一发失效时的应急程序的几个问题》;《关于制定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的通知》;《国内运输航空公司选送飞行学生到境外驾驶员学校进行飞行执照训练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航空承运人高原机场运行管理规定》;《航空器型别等级和训练要求》;《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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