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与飞行员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代理实务/焦保宏(4)
3、飞行经历培养费
根据民航总局《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121.417.(a).1条规定:“在进入大型和重型飞机的机长训练之前,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2700小时”;第121.457.(a).(2)规定:“副驾驶应当在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监督下完成其职责”。因此,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是通过航空公司提供的飞行资源并在飞行教员监督下提高飞行技能、积累飞行经验的过程。飞行经历时间是飞行员职位级别晋升的重要标准,驾驶员累积的飞行经历时间应视为航空公司对其保持、提高飞行驾驶技能的持续培养,驾驶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理应赔偿该部分培养费用。
以机长为例,其实际飞行经历时间的计算公式为:
2700小时–250小时(航校时间)–200小时(复训改装培训时间)=2250小时;
其应承担的飞行经历培养费用为:2250小时×3700元/小时(目前国内对飞行员复训通用的每小时干租模拟机3700元标准)×50%=4162500元。
除上述索赔项目外,可能还会涉及航空公司车补、房补等费用。
(二)索赔依据
从现有判例看,此类案件比较统一的处理原则是:以五部委104号文规定的70-210万作为法定赔偿的基础,再根据该规定的“飞行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飞行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确定赔偿额。
比如有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中还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收取培训费用(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和招接收费用以及各类赔偿、补偿费用”。
航空公司的反诉索赔组成中最大部分是飞行经历培养费,索赔依据主要是第121部规定的:“副驾驶应当在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监督下完成其职责”以及违约辞职造成重置飞行经历培养。有兰州等地法院裁决案例按50%比例支持航空公司飞行经历培养费。
四、总结
总体上,民用航空系统飞行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涉及民航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问题,具有特殊性,对此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民航飞行安全及国有资产保护,民航总局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意见、相关判例均体现了这一原则,争取以调解或者和解撤诉等手段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作为律师,也从对一个全新领域纠纷案件的代理中,提升了律师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实务能力。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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