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价值之研究/吴元国(9)
1、律对格式合同的有关规定零散不系统,很难形成一个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制体系。
从我国的多项立法中我们只能从中看到只有零零散散的几条法律条文对此作出了含糊的规定,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很难做到有法可依,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只有全面的反映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实现其对社会的管理和调整。
2、我国欠缺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立法
我国格式合同在市场交易与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又是和每个消费者企业息息相关,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实乃立法之一大不足,笔者个人认为中国加入WTO个体私营经济繁荣发展,实行国有体制的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改变,格式合同的日益发展,要求我们有专项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3、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订立程序未予规范。
4、对格式合同的立法解释不完善立法的内容抽象,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如没有明确规定提醒对方注意的方式,对其解释的效力问题也是有待与立法规范。
5、各部门立法混乱严重危害社会正义。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原因,调解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格式合同关系,都是由本部门自己制定或者由自己提出草案,交由人大通过。由此可见不公平不平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现象屡屡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七、完善我国格式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格式合同以契约自由为理论基础,结果却成为了滥用自由权利的典范,走向了契约自由的反面,引起了立法、司法、行政的广泛关注,甚至是社会对格式合同的普遍的敌视,在今天格式合同的作用和它所带来的后果不得不让我们对它进行相应的规制。我们可以综合采用自律规制,行政司法、立法、社会监督的方式。
1、制定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法律法规
2、确立保护消费者及其经济上处于劣势主体的利益,维护诚信,保障公平交易,这是立法的一大方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3、程序与实体并重,严格规范订立程序。
4、规定一般条款及立法的解释原则和方法,并确立非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优先性。
5、赋予特定机构或法院司法机关撤消格式合同中部分或全部违反公平与诚信原则的条款。
6、严格限制免责条款订立格式合同,严格把关,多重审查。
7、充分发挥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于危害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从重从严处罚。
8、充分重视和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维权作用,使其真正成为代表消费者利益,依靠群众积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9、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与教育,提高我国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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