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武军(7)
主要考虑当地的经济状况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一要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准合情合理的确定赔偿数额,生活水准高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高,生活水准低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低。二要对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也要有所考虑,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受害方认可,侵权人有能力承担的赔偿数额,以便于判决的执行。确定的原则是即要能抚慰受害人又能达到惩治过错方的目的。
注释:
〔1〕转引自马强:《试论配偶权》,法律教育网(www.chinalawedu.com)。
〔2〕杨立新:《新版精神损害赔偿》,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292页。
〔3〕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4页。
〔4〕唐德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说明》第一部分,载于唐德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5〕杨立新:《新版精神损害赔偿》,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6页。
〔6〕关今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页。
〔7〕颜洪、胡怀葆:《简评离婚救济制度》,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
〔8〕杨立新:《新版精神损害赔偿》,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315页。
〔9〕周 旋:《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教育网(www.chinalawedu.com)。
〔10〕转引自周旋:《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教育网(www.chinalawedu.com)。
〔11〕李 云:《“网络婚姻”面临的法律问题》,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
〔12〕兰 平、马世玉 :《妻子擅自堕胎丈夫可否索赔》,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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