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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立法探讨/应松年(8)
五、关于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处罚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它是行政处罚得以正确实施的基本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主与法制的发展,有关行政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程序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都有所发展。③D但从总体上说,仍迫切需要有一个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等的总称。相对于行政机关享有的实体处罚权利而言,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必须履行的义务。履行这一义务的积极意义在于,保证行政机关在实施实体处罚时能达到正确和及时的目标。无疑,程序,包括应该遵循什么步骤、运用何种方式,在多长时间内完成等等,都是立法者主观设定的。但这种设定必须符合建立某种经济或社会秩序的需要,并与实施某一实体职权的客观进程相一致。只有符合客观进程的需要的程序,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正确和及时,反之,却会给我们的事业带来严重的损害。

在考虑设置我国行政处罚程序时,必须兼顾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程序保证行政机关迅速有力地打击行政违法现象;二是在此过程中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既要效率,又要保护,二者不可偏废。行政处罚程序既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单纯的工作程序,也不能片面只强调保护公民权益,这才有可能通过行政处罚达到维持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目标。
从实践需要看,行政处罚程序大致可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类。
普通程序
也即一般程序,是除符合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应该遵循的程序。其中几个重要环节必须研究。第一是立案程序。对违法案件进行处罚,第一道程序就是在主管行政机关立案。立案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主动立案,二是行政机关接受报告、控告、检举的立案,无论哪一种情况,行政机关都应该尽快立案,因为一般说,行政违法行为将侵犯国家、社会、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行政机关负有保护这些权利和利益的责任。但在实践中,明知是行政违法行为,拖延或不予立案的情况亦常有所见。因此,立案程序的设置应该以保证行政机关尽快立案为目的,确应不予立案的也应尽快作出答复。对此应规定具体的期限。在不立案或不予答复时,赋予利害关系人以申诉或诉讼的权利,是立案程序中的两项关键。

第二是调查。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该调查、取证,这是毫无疑义的。但调查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许多形式在采用时还会涉及公民的权利。例如询问,执法人员可以将当事人传唤到行政机关处所谈。但当事人拒绝传唤怎么办?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其他行政机关是否也可采用?传唤是否必须是要式行为,即必须发出传票?传唤的时间可持续多久,几小时还是几天?询问是否要制作笔录,等等。传唤这一看上去很简单的程序,都会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如果没有传唤,行政机关又难以履行职责。因此,在设计传唤程序时,既要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运用传唤,同时又规定传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例如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传唤时间不得超过几小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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