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联合国豁免公约草案中的强制措施条款/郑圣果(5)
3、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要,积极提出各种新提案,化被动为主动。如各国分歧较大的公共秩序提案,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和一贯的司法实践,我国应积极主张之,如果各国谈判立场距离过大,也可采取其他较为缓和、易于接受的措辞,如“国际公共秩序” ;
4、在符合国际法原则和大部分国家实践的基础上,做好各方磋商、斡旋的协调工作,积极促成公约的最后文本的达成。毕竟,在国际经济交往如此频繁和限制豁免已成为国际趋势的大环境下,一部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国家豁免公约是有利于我国对外民商事交往和维护涉外活动当事人利益的。
(二)、对内
1、尽快出台一部适合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法》,避免在处理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事务上无法可依,更好的指导我国的外交实践,在谈判时可作为国内法的依据。
2、建立专门处理豁免事务的行政机构或在现有机构下设立分处,以便在面对外国法院的诉讼时打有准备之仗。
3、 推动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真正实现政企分开,防止给其他国家执行国家财产造成口实。
结束语:尽管如德国联邦法院指出的“在强制执行方面还缺少充分的、普遍的实践和持续的、必要的法律信念 ”9,但联合国国家豁免公约草案毕竟给我们提供了研究各国立法、实践的线索和必要的磋商框架。关注、研究并积极参与、推动其朝着健康的、有利于国际法的方向发展,是我国学界、政府应采取的态度和立场。
引注
1 李泽:评黄进《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中国国际法年刊》1989年,第629页,法律出版社
2 李万强、徐群:《国家财产的执行豁免问题新探》,载于2002年9月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3 黄进 曾涛 宋晓 刘益灯:《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几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载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4 同注2
5 梁淑英:《浅析国家豁免的几个问题》,载于《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
6 黄进:《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1页
7 同注3
8 徐青森、李强、周薇:《2001年国际私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见中国民商法律网
9 当代联邦德国国际法律论文集,第476页,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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