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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兼论以新思维看待经济法的发展和定位问题/安旻(10)
首先,从中国的传统观念来看,占统治地位的是家族本位和伦理本位观,缺乏西方社会自基督教兴起以来所具有的教会集团生活特质和公益思想。家族本位和伦理本位都与血缘关系密切,造就了中国人重人情,讲关系的“熟人社会”传统,一切养老恤幼等公共福利主要来自于家族内部,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很少。而本来具有较强公益性质,可以影响人们思想观念的宗教则一直处于政权的重压之下难以翻身,也没有西方宗教曾经有过的与王权平起平坐的辉煌经历,无法促成人们公益思想的形成。至于曾存在于中国古代和近代的民间团体同样活动范围狭小、比较封闭,公益性不足,而且由于当权者视它们为异己力量,经常将这些团体置于非法状态,它们也难以蓬勃发展。
其次,我国改革开放以前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和中央集权管理,国家的权力扩展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基本控制了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人生历程。由于个体都不独立,缺乏自主意识,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也被国家利益所替代,社团根本就缺乏独立生存的空间。而随后我国的“政府主导型”改革为了保持社会稳定,从某种意义上延续着这种管制民间团体的惯性,使社会领域的变革相对于经济的改革严重滞后,新兴的社会团体也一直在国家的缓慢放权和严格监控过程中艰难成长。
再次,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尚在稳步进行中,必须由政府推动“小政府,大社会”的理想格局最终形成。只有彻底转变政府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实现从以官为本向以民为本、从以政府为中心向以社会为中心的转变,由统治社会变为管理社会,由权威行政转为民主行政,这些社会团体的生存环境才能得到真正的改善,发展空间才有较大的提升。
最后,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现行法律反映出政府对第三部门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法律规定不完善,内容模糊,相互矛盾,缺乏可操作性,使得这些社会团体的发展和监督缺乏制度保障。(注60)
所以,同西方发达的经济法社会本源--第三部门相比,我国的第三部门还没有成形,更谈不上从整体上与政府和个人有效配合,发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了,从而造成目前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国家对一部分社会(公共)利益难以维护、有心无力的“缺位”状态,甚至是“国家”通过侵犯社会(公共)利益而侵害个人利益的“越位”状态。

(四)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缺位

不客气地讲,在我国经济法现象兴起很长一段时期后,存在于学术界的各种理论仍像是罗马法复兴时期的注释学派和评论学派,而少有自己的独立品性,(注61)表现在各大院校的经济法教科书上,就是经济法基础理论根据政策动向“三年一小变,五年一大变”,教门外人摸不清头脑。(注62)虽然近年来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进步很大,但“唯书”、“唯上”、“唯古”、“唯外”的风气依然比较盛行,看起来大家都在对我国的经济法做“实证”分析,却囿于在经济法的定性定位上反复争辩,所引用的论据并非完全来自于对我国现实经济生活的分析与观察,功利思想严重,缺乏实证精神真正对我们有益的内涵。(注63)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在于做经济法研究的比较有影响力的老一辈学者有不少是从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研究领域转过来的,固有的思维定势不易完全改变,而新一代的经济法学者还有待形成自己的独立思想,理论创新具有一定难度;原因之二,则是“有关经济法的地位之争,与学术成见、与政治、与国家的政策和立法过于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往往对正常的学术探讨和立法造成妨碍,……其根子,就在于政治上过分集中所导致的排斥‘异端’的学风。”(注64)另外,和外国民法学者、行政法学者都对经济法现象进行交叉性的深入研究不同,(注65)我国的民法学者和行政法学者似乎更对理论上的“圈地运动”情有独钟,(注66)大概是出于惧怕经济法理论研究队伍发展壮大的原因,他们同样缺乏深入现实探本溯源的精神,造成了经济法理论表面繁荣、论争激烈实质却进展缓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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