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兼论以新思维看待经济法的发展和定位问题/安旻(11)
当然,我们对这些现象也不能过分地求全责备,对任何新生事物的研究都有一个由浅及深、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不能幻想个别精英学者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可以一蹴而就,也不能期望所有学者都对经济法的一系列现实制度原则展开热忱的研究。但这种“研究疲软”的现象长期持续下去,就不是正常的状况,对经济法制的建设也是十分有害的。因为我们国家总体上秉承着大陆法系的传统,抽象的理论再有气势和价值,最终应该具有指导实践进程的能力,但可惜现在的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做得非常不够,往往理论上是一套,实践中通行的又是另外一套。(注67)
所以,无论从经济法研究的主体看,还是研究的内容看,都存在缺位现象,理论联系实际不够,自主性和创新性不够。呈现出“思想基础缺失”、“理论依存的现实基础缺失”、“理论论证的逻辑缺失”的状况。(注68)
(五)经济法的法律实践缺位
可以说经济法的法律实践缺位是经济法历史发展缺位、社会本源缺位、理论研究缺位层层原因作用下的一个直接后果,但尚有其他一些因素比如传统文化思维的影响、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等促成了这种现状的延续,这种缺位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上。(注69)
首先,由于经济立法对立法技术要求较高,需要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尤其是我国体制改革时期难以捉摸的经济和政治因素,使得经济法律体系不易保持稳定,总是处于比较频繁的修正中,从而降低了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权威性,特别是同民商法律相比。而且经济法律缺乏居于统率地位的基本经济法,有不少重要的经济法律或者处于缺位状态,或者立法层级不高属于行政法规,具体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太多,缺乏可操作性,相互之间的协调性也不好,这些都进而造成了经济法在实践中得不到有效实施的问题。(注70)
其次,由于经济法律大部分由行政机关制定这个特殊原因,所以行政机关成为经济法律的主要执行主体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由于受传统行政思维的影响,经济法律在执法过程中简单地蜕变成了“经济行政法”,甚至被行政专断所湮没。且不说所谓“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现象以及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虽然招来骂声不断却依然屡禁不止,就是政府执法过程中也难见经济法律综合性全局性地发挥应有功能,反而被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踩在脚下。(注71)
再次,在审判实践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声称取消经济审判庭的原因是为了“和国际接轨”。但我们既没有大陆法系国家专门法庭设置细化的务实传统,又学不来英美判例法国家“民行”不分的实用精神,搞所谓的“大民事”审判格局不过是形式上的“革新”和实质上的倒退。(注72)这其实是一种不顾现实削足适履的不妥当做法,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足鼎立的诉讼制度,不但给对经济法实践十分重要的社会公益诉讼增添难度,使社会公共利益无法得到行之有效的维护,还进而造成经济法的可诉性降低,呈现出经济法制在法的适用过程中不统一的混乱局面。(注73)经济法在适用上不得不勉强依附于其他不相宜的诉讼程序,已经出现了严重的缺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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