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兼论以新思维看待经济法的发展和定位问题/安旻(24)
经济与法律的关系如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又何尝不是如此?把这个问题扩展到国家层面来说,如果过分重视能够直接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自然科学研究,从而忽视了对人文社会科学的投入,认为其不能立刻创造出经济效益,就会引发社会的道德危机、信用危机,助长人们的功利主义和享乐主义,最终导致社会经济结构出现问题,经济发展失衡。不单是作为个体的人,人类社会更需要用精神力量和物质力量两条腿站立和走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这点上走了一条弯路,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制度上规划经济运行的同时是不是也应该引以为戒呢?
注22:可能有学者会置疑:既然我们能够经由这个简单的逻辑推导出经济法的本质就是“规范国家干预”,那么为什么不能把各国的经济法都统一定性为“规范国家干预之法”?此种理论框架用于分析我国经济法的合理之处在哪里,不合理处又在哪里?我国经济法的本质到底应该是什么?首先,笔者要着重强调的是,这种在当代把经济法定性为“规范国家干预”的观点是极端错误的,会引导我们在认识经济法的本质上走向歧路;其次,这些问题笔者将在随后的文章中结合其它内容加以深入探讨和说明。
注23:这一点不但可以经由大量的西方经济学和法学资料证实,仅以贯穿西方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主线的自由主义经济学流派与干预主义经济学流派关于“市场配置资源更好”还是“政府配置资源更好”无休无止的争论,便可以加以佐证。由于这些经济学流派都倾向于强调市场和政府的独立性及相互制约,自然也会影响一国的经济政策,并最终影响到经济法理念的形成、功能的实施,请参见本文随后的论述。
注24:大家可以随便挑上几本流行的经济法教科书,根据书上给出的经济法定义以及相关说明,结合有关西方经济学的主流观点,运用此二元理论框架“现套”一下,保证会有很大的收获,有助于大家对林林总总经济法理论的学习和提高。不过需要阐明的是,笔者并非在有意挖苦这些经济法理论及相关学者,因为就像经济法具有一个时代的“精神”一样,一国所有的经济法理论也必然反映出一个时代的“特性”,这是一种人力难以抗衡的思维定势和认知局限。笔者只是希望藉此提醒有关的学者,当时代的“精神”继续向前发展时,我们也应当“与时俱进”,而不要抱残守缺,固步自封。
当然,有些学者似乎也注意到了这方面问题,正在逐步修正其经济法理论,令其表述越来越接近当代中国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笔者认为这是个令人欢欣鼓舞的好现象。
注25:这其实就是经济法的历史发展缺位在资本主义国家内部因传统不同而致的差异性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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