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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兼论以新思维看待经济法的发展和定位问题/安旻(28)
注34:这反映了面对经济矛盾法律发展的两条路径:原有制度基础上的改良和通过革命创设新的制度。参见前引漆多俊《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P106-107,以及漆多俊《经济法价值、理念与原则》,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 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P79-80。
注35:参见前引梁慧星《原始回归,真的可能吗?》P397。
注36:在制定《苏俄民法典》的过程中,列宁曾有过这么一段指示:“我们不承认任何‘私人的’东西,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参见列宁《关于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任务》,《列宁文稿》第4卷P222-223,转引自潘静成 刘文华主编《经济法基础理论教程》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P12。“列宁的本意虽不是否定公私法划分本身,但其后果则是确立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法都是公法的命题。”参见前引史际春 邓峰著《经济法总论》P41。
注37:详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2002年修订版P24-27。
注38:引自吴弘《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理论问题的再思考》,顾功耘主编《新兴市场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第1卷 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P3。
注39:“实践社会主义长期将整个国家当作一个企业组织来处理,计划、国有企业、等级制构成了经济生活的主题。几乎所有的重要经济活动都由国家来安排。从理论上说,这是最有效率的。不过,正如经济学家们所指出的,这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而已。……整个国家成为一个大企业组织的时候,管理成本无疑高得惊人。”参见前引邓峰《经济法漫谈(一):社会结构变动下的法理念和法律调整》P77。
注40:参见前引史际春 邓峰著《经济法总论》P82。另见前引漆多俊《经济法价值、理念与原则》P80:“在前苏联、东欧国家,虽然号称有许多经济法,其中前捷克斯洛伐克还颁布过《经济法典》,但那里的经济法同样充满行政法色彩,或同行政法几无区别。”,以及前引邓峰《经济法漫谈(一):社会结构变动下的法理念和法律调整》P77:“实际生活表明,这种集体主义趋向的法律只能是行政法……在经历了几十年的实践之后,这种做法被抛弃了。”
注41:参见前引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P56-59。
注42:参见前引徐杰《论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P13。
注43:“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不同,往往在于前者是有名无实,后者则是有实无名。”参见前引邓峰《经济法漫谈(一):社会结构变动下的法理念和法律调整》P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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