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兼论以新思维看待经济法的发展和定位问题/安旻(29)
注44:“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稳健有序进行的模式,政府在宏观和微观的经济管理、调控、参与方面的主观能动作用为其他任何市场经济国家所不及。”参见前引史际春《经济与法概说》P6-7。
注45:详见前引漆多俊《经济法价值、理念与原则》P81。以及前引邓峰《经济法漫谈(一):社会结构变动下的法理念和法律调整》P59:“国家所有权的兴起,带来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趋同,二者的国家职能日益接近,差异仅存于意识形态方面。”
注46:“社会利益是一种独立的利益。社会利益的主体是公众,即公共社会,社会利益的主体既不能与个人、集体相混淆,也不是国家所能代替的”参见张文显 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P267。
注47:“法益主体可以分法益归属主体与法益代表主体两个层次。……社会(公共)利益,其归属主体是社会公众,一般由政府来代表,特殊情形下也可由个人或非政府公共组织来代表。”参见前引王全兴 管斌《经济法学框架初探》P23。
注48:参见史际春 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史际春 邓峰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第3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P10:“社会整体利益缺乏天然的利益关心主体,多数人在多数情况下会争先恐后去分享它,而不会以同样的热情去维护它。”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人性中的个人主义倾向与人性中的共有取向是相互补充的。……如果不允许一个人参与有关公益方面的某些公共活动,他便会产生失落感,在一个纷繁复杂、人口密集的当今世界中,尤其如此。……在一个健康并日益发展的文明中,大多数人都是希望能够根据其能力大小而为其社会福祉作贡献的。”参见(美)E·博登海默 著 邓正来 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作者致中文版前言VI-VII。
注49:参见闫海《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学研究 ——从国家与市场经济角度的思考》有关“政府失灵”的论述,本文从以下网址导入:http://www.law-lib.com法律图书馆网站法律论文资料库。我们先撇开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政府失灵”状况不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完全由政府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就意味着政府需要对各种冲突情形进行甄别,根据不同情况设立各种职能机构分别对待,而不能搞“一刀切”损及多数社会个体的权益,因为“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和节约交易费用之需要”。(张曙光《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载《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4页。转引自前引蔡宝钢著《经济现象的法律逻辑 --马克思法律反作用思想研究》P169)但这样一来又会增加管理成本,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政府日益膨胀的官僚机构的相关开支还是要通过税收等形式分摊到全体社会成员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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