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兼论以新思维看待经济法的发展和定位问题/安旻(31)
注57:引自董保华 郑少华《社会法——对第三法域的探索》,《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注58:“改革后,我国出现了不少带有一定现代意义的社团组织,社会生活的自组织性有所增强。但是,此类社团组织的共同特点是官办色彩强烈和盈利倾向明显,而缺乏现代社团组织至少具有的三个基本功能:协调个人和国家的关系;协调个人和市场的关系;充当利益表达工具。”参见彭刚等著《中国经济发展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P179。
注59:东西方第三部门发展环境的区别请参见前引王建芹著《第三种力量 --中国后市场经济论》前言P5-6。
注60:以上叙述请详细参读前引王建芹著《第三种力量 --中国后市场经济论》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
注61:“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学总是将研究重点放在对经济政策和方针的解释上,这种研究方法反映了经济法学贴近生活、解释实践的特征,但是当其一旦走向极端,就会背离法学应有的严谨科学态度,显得有些急功近利,缺乏法学本身应有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容易沦为纯‘政策注释学’”。参见王全兴 管斌《经济法学框架初探》,法苑精粹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经济法学精粹》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P18。
另外,现在有不少文章都喜欢大量罗列国内外曾经出现过的经济法观点并稍加评论,这样的内容往往占去很多篇幅,反而淡化了文章作者希望表达的思想主旨,有种流于形式“喧宾夺主”的意味,如此学风泛滥下去实在没有必要,笔者认为大家还是应当转变一下写文章的思路,尽量从新的角度来论述一些经济法的老问题。
注62:参见前引王艳林 赵雄《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展望》P9-12。
注63:参见(美)E·博登海默 著 邓正来 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P115:“实证主义作为一种科学的态度,它反对先验的思辨,并力图将自身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之内。它反对提倡玄虚的精神,并把学术工作限制在分析‘给定事实’的范围之内。”这里提及“实证主义”,更多地是用来形容如今经济法理论界盛行的经院式的“伪实证”作风,与国的实证分析学派不是同义语。
我们注意到,国内一些最新的教材比较强调经济法的概念、地位和体系问题,对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问题都少有论述,参见前引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前引潘静成 刘文华主编《经济法》,前引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等教材。“事实上,不论经济学还是法学,都不可能将实证方法和规范方法分开,我们不可能设想没有任何政策性建议的经济学,更不可能设想没有是非善恶等价值判断的法律和法学。”参见高德步著《产权与增长:论法律制度的效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科学文库1999年P53。


总共4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