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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兼论以新思维看待经济法的发展和定位问题/安旻(32)
注64:参见史际春《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批判》,前引史际春著《探究经济和法互动的真谛》P163。
注65:参见前引常鸿宾 刘懿彤《德国经济法概述》P20:“进入90年代以来,德国有关经济法的理论和学说少有新的进展,而有关具体部门法(如不正当竞争法、垄断法、金融管制法、企业法、能源法等)、欧洲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著作却层出不穷,许多私法和公法教授又重新在自己研究的学科上冠以‘经济法’的修饰。”P28“以繁荣我国法学、实现依法治国为目的,民商法、经济法、还有行政法等,可不必再为各自的‘势力范围’而相互争论了,应当在保持现状划分基础上,进行‘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自由式’的教学和研究。……形成各学科的自由交叉式研究,并切实加强各实体法制度的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
注66:参见顾功耘 刘哲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前引《中国经济法学精粹》P38“这种学术上的‘圈地运动’是非理性与非建设性的,在方法上是形而上学的。”
注67:“所谓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的论争实际上早已被异化,沦为一场理论上论证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方法与实践中概括经济法现象的共性这两者各执一端的‘游戏’,论争失去统一的焦点。”参见前引顾功耘 刘哲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P34。
注68:参见侯佳儒《自由市场、政府干预与中国经济法诸理论》,前引史际春 邓峰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第3卷P47-49对现今经济法理论的分析。
注69:其实类似的问题在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实践中同样存在,只是程度较轻、表现不同,不应当以“缺位”来概括,参见苏永钦《经济法--已开发国家的任务与难题》,前引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教学参考书)》P142-146。
注70:参见前引徐杰《论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P19-22,另见前引李昌麒主编《经济法》P35。
注71:前不久发生的“铁本’案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江苏铁本公司“获得了地方政府主动动用行政力量与资源的协助”,所以敢冒国家加强宏观调控、遏制投资过热之大不韪,手携百亿元项目“在审批、用地、纳税等方面严重违法违规”;中央政府“无可奈何之下痛下杀手”,动用行政手段严肃处理此违规事件,行政色彩浓重,表明的是如今“行政行为对市场经济的介入而造成破坏,对这种破坏进行修补亦需更大的行政力量来完成”这样一个无奈的事实。参见李文凯《“铁本案”的行政色彩和市场期待》,本文从以下网址导入:http://www.thebeijingnews.com新京报时事评论200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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