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兼论以新思维看待经济法的发展和定位问题/安旻(33)
注72:参见前引史际春 孙虹《论“大民事”》P97-103。另外参见前引史际春《论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到经济国家和经济法的时代跨越》P29-30。
注73:“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经济纠纷,……有的超出现行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的收案范围;有的虽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渠道解决,但成本过高。因此,设置处理这类案件的专门机构(如经济审判庭、社会法庭),并制定相应的特别程序法,理论和实践上都非常必要。而最高法院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的机构改革方案,值得深思。”前引王全兴 管斌《经济法学框架初探》P18-19。
另见史际春《新发展观与经济法治新发展》,《法学家》2004年第1期:“比如在中国,对政府采购合同和特许经营权合同的性质无论作何理解都无法给予适当救济:如果认定为行政合同,则在现行司法体制和理念下,政府不可能不折不扣地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认定为民事合同,则依现行法和法官的水平,根本无法辨认和处理以合同条款表现出来的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要求,面对精明且巧于算计的私人及其利益,木讷、迟缓的公共利益被巧取豪夺也就不可避免了。甚至连这样的纠纷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由行政庭还是民庭受理这样低级的问题,迄今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注74:例如孙晋《论经济法基本性格的二重性》,《法商研究》2001年 第1期认为经济法不仅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而由“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之法”,而且应当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成为匡正“国家调节(政府干预)失败之法”。
注75:比如四川省资阳市政府为了弥补财政的亏空,居然想出将人力三轮车牌照拍卖的“高招”,令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受到严重威胁,参见晓德《不能把弱势群体逼上绝路》,本文从以下网址导入:http://www.thebeijingnews.com新京报时事评论2004年4月29日。
注76:参见前引史际春 邓峰《合同的异化与异化的合同 --关于经济合同的重新定位》P48。
注77:“当政府干预市场‘失灵’时,其实并不是政府行为的无效,而是政府及其官员的素质、能力、职能、作用等方面不到位所造成的,其中就包括失职、权力寻租、官僚机构的低效率等等。”彭兴庭《市场失灵、囚徒困境和政府失败》,本文从以下网址导入:http://www.thebeijingnews.com《新京报》经济论坛2004年4月22日。
注78: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P28-37,P33提到:“自19世纪末叶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制度一系列问题的暴露,……在民法领域,社会性立法活跃,此一趋势被描述为从‘个人本位’到‘团体本位’的变迁。公共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禁止滥用原则得以确立。这些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修正和补充了市民法的传统理念。然而,与此同时,经济学中的新自由主义思潮却逐渐发展,反映在民法学说上,市民法的传统理念又受到重新评价和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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