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兼论以新思维看待经济法的发展和定位问题/安旻(34)
注79:我们不能极端地认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民法不顾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不讲求社会秩序,“任何国家立法总要(且不说首先)考虑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但根据当时情况,个体利益同社会利益、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之间的矛盾并不突出,通过对各个体权益的维护,便能实现社会总体的和谐。”(参见前引漆多俊《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 --世纪之交的回顾与展望》P4)
注80:民商法“通过对个体的维护使市场维持公平而充分的自由竞争,使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因而使社会经济在总体和宏观上得到调节。”,(参见前引漆多俊《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P105)“民法的本质在于个人意志的自由,意思自治才是其精髓所在,对私权的限制并不能改变民法的基本性质,民法的修正与改造有可能导致自身的生存危机。”(参见前引吕忠梅 陈虹《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P161)
注81:“行政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其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可以为人们提供秩序,使人们能在一个有序的环境里生产、生活,它还可以起积极的组织、协调、指导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也可以被滥用,国家权力被滥用,既会给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带来严重的威胁,还会阻碍以至于破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国家权力不加控制和制约,就必然导致权力被滥用,这是人类几千年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了的一条经验。”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1999年P13-14。
“现代行政法理念的核心,是在公共行政无所不在的情况下防止人民、社会不受国家侵害,遏阻其滥权,以实现公平正义。”(参见前引史际春 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P11)并且“行政法所主要关心的乃是法律制度对政府官员和行政机构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所作的约束。”(参见前引(美)E·博登海默 著 邓正来 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P367)
注82:“社会法所建立的社会调节机制是社会竞争机制与社会合作机制的整合。社会竞争需要‘意思自治’,表现为法规范上的任意性规范;社会合作须建立在社会共识的基础上,而共识则表现为强制性规范。因此,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特点;公法以强制性规范为特点;社会法以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为特点。”参见前引董保华 郑少华《社会法——对第三法域的探索》。
注83:参见前引邓峰《经济法漫谈(一):社会结构变动下的法理念和法律调整》P60-61,P70-72。经济法的要旨,正在于克服政府经济管理中非理性之“意志”,这里 的理性是与正确认识和遵循经济自身的发展规律相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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