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兼论以新思维看待经济法的发展和定位问题/安旻(35)
注84:市场经济存在保护和毁灭自由的两种倾向,其后一种倾向的结果将导致一种自由吞噬另一种自由,参见吕世伦 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P541-542。经济法通过维护公平竞争、反对垄断、保护社会弱者利益等措施,纠正市场经济毁灭自由的倾向,为市场经济保障自由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需要指出的是,经济法的这些措施特别是宏观调控措施,同时也构建了一种经济秩序,防止经济混乱和无序的出现。
注85:“自始就将公与私融为一体的经济法,天然要以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作为其价值追求的目标。……经济法对于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之统一性的实现,在于经济法是一种将代表‘公’的国家意志渗入经济关系之法律制度化的产物。这种制度,既是一种规则体系,又是比任何其他法的部门更为强烈的经济和法的实践。”参见史际春《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前引史际春著《探究经济和法互动的真谛》P143-144。
注86:“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要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参见前引彭刚等著《中国经济发展理论与实践研究》P62,结合效益与公平的关系来考虑,“效率不是不可以作为法的某种价值,但它充其量只能是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殊不知,公平正义是法的永恒的理念、价值和追求,效率只是特定时期或条件下的命题,在这个意义上,二者是一致的,后者不得超越、优于前者。置公平于不顾的效率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是不存在的,否则就是动乱、起义乃至革命。”参见前引史际春《新发展观与经济法治新发展》,《法学家》2004年第1期。另外参见前引史际春《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P142-143:“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观及其以社会为本位,决定了它不能只强调经济的、局部的效益,而应该是‘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的法’。”
注87:参见前引史际春 孙虹《论“大民事”》P95。
注88:不同的时代都具有不同的精神和理念,从而影响着同一时期法的价值和理念的形成,摒弃不合时宜的价值标准和传统理念。这可以看做是法律价值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提升,人们对法律价值认识不断深化的同向过程。
注89:平衡协调这种基本理念在经济法中也是作为基本原则存在的,(“平衡协调原则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在多数情况下未必于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执法中直接适用,而是作为经济管理、经济执法暨司法所遵循的一项理念或宏观标准。”参见前引史际春《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P149)经济法的其它原则如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都是以它为基础的,只是“由于经济及社会制度的不同,后两个原则在资本主义经济法和社会主义经济法中分别作为根本原则,具有不同的地位。”(参见前引史际春《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P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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