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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兼论以新思维看待经济法的发展和定位问题/安旻(36)
注90:即“有着个体经济自由、经济权利同社会协调、和谐的秩序;具有个体经济效率同社会总体和长远经济效率相协调的效率;体现着个体经济公平同社会公平、机会公平同分配公平及结果公平、形式公平同实质公平等相兼顾和一致的公平;昭示出经济生活中更为高尚的社会正义。”参见前引漆多俊《经济法价值、理念与原则》P78-79。
注91:参见王全兴 陈虹《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总结与反思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注92:我国并无大陆法系“公”“私”严格分立的传统,所谓私法、社会法、公法的划分在我们只具有理论上的相对意义,在实践中更多的时候还是体现的一种“我中有你,你中有我”三法交融的态势。
注93:漆多俊《经济法论丛》第2卷P70-71:“事物的价值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价值的实现需要人们去实际发挥和利用。……按照该事物价值固有特性客观上存在着最适合于它的利用方式。法的价值也是如此。……人们对法价值利用目的和方式不同,影响着法价值能够充分和有效地发挥。”)
注94:参见前引史际春 邓峰《经济法总论》P14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真实、自主的意愿参与经济关系及从事其他活动,保证其合法意愿能够正常地实现;经济法的根本作用,则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使民法能够按照社会的需要和利益发挥其积极作用。……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调整中的基本法地位是客观的,民(商)法、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并不存在某种主辅或主次的关系。”经济法则在体现国家意志和法治精神方面与行政法相衔接,同时行政法也为经济法的实施提供程序保障。
注95: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学》P12:“经济法的理论,不能建立在理想化的基础上,它首先必须立足于已经颁布的法律和法规之上,既包括现行的,也包括废止的。……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不应仅仅局限于对已经制定出的法的研究,而应当站在进一步完善的高度,通过大胆的假设,回答我们应当建立的经济法体系。”另外参见漆多俊《经济法论丛》第1卷P27“对法律的认识、研究和探讨不能回避价值问题,而对法律价值问题的探讨,必须从动态的历史和社会的角度出发。……首先需要考察业已存在的众多实在经济法规范,揭示其内部性特征以及它和其他部门法律的区别与联系;其次,需要考察产生和推动了实在经济法发展的那些外部性基础和人们对实在经济法的评价,揭示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变迁发展的规律、方向、形式和途径。价值问题在其中居于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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