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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兼论以新思维看待经济法的发展和定位问题/安旻(37)
注96:西方国家的普遍做法是“把原本属于政府的部分经济管理权,分给非政府组织、中介机构去行使,以减轻政府的权力负担,也充分运用非官方组织所拥有的雄厚社会资源,更好地完成调控、干预经济运行的目的。”参见前引吕忠梅 陈虹《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P124。
注97:参见前引史际春 邓峰《经济法学评论》第3卷卷首语“融合、交流与开放的经济法”P3。
注98:“适应‘大民事’法治要求,我国还应建立‘官告民’的民诉制度和官告民的公诉制度,以便通过正当合法及时的途径和方式,来处理包含有行政及公共因素的经济纠纷。”参见前引史际春 孙虹《论“大民事”》P105-106。
注99:参见前引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1卷中杨紫烜先生的文章《国家协调论 --关于经济法基本理论的若干问题》P2。
注100:参见前引史际春 邓峰著《经济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1998年P13。
注101:“经济的法律调整和经济法不是同等概念。有经济的法律调整,不一定就有经济法。由平面观之,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除经济法以外,其他众多的法律门类也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而从纵切面看,对经济的法律调整古已有之,经济法则是20世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是经济和社会的社会化达到相当高度之后,国家政权普遍直接参与生产流通等经济诸环节的产物。”参见前引史际春《经济与法概说》P4。
注102:参见前引王利明《关于经济法的几个基本问题》P83。
注103:详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 民法总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一章P2-3。
注104:参见前引潘静成 刘文华主编《经济法基础理论教程》P2-3 。(徐国栋先生认为,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是第一部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典。详见《“民法的名称问题与民法的观念史” --与徐国栋教授访谈录》,何勤华主编《20世纪外国经济法的前沿》 法律出版社2002年P598)
注105:参见前引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第一章P29-33,书中特别使用了“经济法的兴起”一词来替代通常所说的“经济法的产生”,这是有作者本身良好愿望的,在本书P20-21写道:“经济法究竟从什么时候产生,我国法学界有着不同的认识。……这里实际上涉及到一个从什么角度来谈论经济法的问题。我们认为分歧不是实质性的。……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它的发展历史可以上溯到古代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中。但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力量的兴起,则是在人类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的事情。”笔者虽然赞赏作者对调和经济法学界内部的争论所做的努力,却对此持不同意见,这种说法其实存在一种泛化法的概念的倾向,有把法律现象、法律和法混为一谈的嫌疑。如果找不准经济法的历史起点,很容易对经济法本质的理解产生偏差,最后造成的恶果必然是相应的经济法理论对实践指导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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