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兼论以新思维看待经济法的发展和定位问题/安旻(38)
注106:有学者认为这一时期便已存在经济法,国家实行的是经济管制政策,与之相适应的是行政性经济法规。参见梁慧星《西方经济法与国家干预经济》,梁慧星著《梁慧星文选》 法律出版社2003年P641。这是一种以旧有的民法和行政法思维从不平等的角度看待新生经济法现象的思维,是我们必须坚决予以杜绝的。
注107:参见刘文华《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基础问题》,前引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P4。
注108:引自史际春主编《经济法》 法律出版社21世纪法律教育法规丛书关联指引系列2003年版导读P4。
注109:“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条款等,是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分界和连接点: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护整体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另一边是民商法对在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之主体行为加以规范”参见前引史际春 邓峰《经济法总论》P143。“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或对人的基本要求明显地高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很少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对其加以具体化或保证其实施。然而,在经济法中,道德化的法律条款却比比皆是,它具体而明确地要求其主体牺牲个人利益以谋求社会的整体公平。因而,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在经济法中真正地得到了体现而不再只是一种理想。”参见吕忠梅《论经济法的边缘》,《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
注110:“于行政法而言,经济法是行政法私法化的结果。……在此意义上,经济法填补了行政法的部分空白,解决了传统行政法的某些难题,亦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传统行政法的继续、补充与超越。”,(参见前引吕忠梅 陈虹《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P162)“当然,不能认为经济法是因为行政法发生分化才得以成立的,因为行政法本质上是限制政府滥用权力之法,……本来就不关注行政行为之具体社会经济内容,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与行政法本身的发展之间并无逻辑联系。”参见前引史际春 邓峰《经济法总论》P140。
注111:“经济法的内容和范围不限于经济行政,它还包括反垄断、制订和执行产业政策、货币和金融调控、政府参与市场活动等历来不属于行政法范畴的内容”。(参见前引史际春 邓峰《经济法总论》P140)再如经济法中的“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这里的“责”指的是一种角色责任,而非范围相对狭小的行政责任;这里的“权”是权力和权利的统一,不存在谁支配谁的问题;这里的“利”指利益,是由经济法的经济性所决定的,也与行政法的公正、公开原则不相融洽。(可参见前引史际春《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P15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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